序號
|
檢查重點內容
|
違反條文
|
處罰依據
|
人員和資質管理
|
1
|
企業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手續不齊全或不在有效期內的。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
2
|
企業未依法明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或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其安全生產職責的。
|
《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
3
|
企業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
4
|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及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
5
|
企業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安排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上崗作業的。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
6
|
從業人員對本崗位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危險特性不熟悉的。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
7
|
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
8
|
選用不符合資質的承包商或未對承包商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的。
|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9
|
將火種帶入易燃易爆場所或存在脫崗、睡崗、酒后上崗行為的。
|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工藝管理
|
10
|
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的。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11
|
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逐級放大試驗到工業化生產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安全可靠性論證的。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12
|
未按規定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的。
|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
13
|
生產、儲存裝置及設施超溫、超壓、超液位運行的。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14
|
在廠房、圍堤、窨井等場所內設置有毒有害氣體排放口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第6.1.5.1條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15
|
涉及液化烴、液氨、液氯、硫化氫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質的安全閥及其他泄放設施直排大氣的(環氧乙烷的排放應采取安全措施)。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2009)第8.2(3)條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16
|
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節管道充裝系統的。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17
|
浮頂儲罐運行中浮盤落底的。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設備設施管理
|
18
|
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
19
|
油氣儲罐未按規定達到以下要求的:
(1)液化烴的儲罐應設液位計、溫度計、壓力表、安全閥,以及高液位報警和高高液位自動連鎖切斷進料措施;全冷凍式液化烴儲罐還應設真空泄放設施和高、低溫度檢測,并應與自動控制系統相聯;
(2)氣柜應設上、下限位報警裝置,并宜設進出管道自動聯鎖切斷裝置;
(3)液化石油氣球形儲罐液相進出口應設置緊急切斷閥,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儲罐;
(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氣的球形儲罐應設置注水措施。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第6.3.11條、第6.3.12條;《液化烴球形儲罐安全設計規范》(SH3136)第6.1條、第7.4條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20
|
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未設置自動化控制系統;或者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未設置緊急停車系統的。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第九條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21
|
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未按照標準設置、使用或定期檢測校驗;以及報警信號未發送至有操作人員常駐的控制室、現場操作室進行報警的。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22
|
安全聯鎖未正常投用或未經審批摘除以及經審批后臨時摘除超過一個月未恢復的。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23
|
工藝或安全儀表報警時未及時處置的。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24
|
在用裝置(設施)安全閥或泄壓排放系統未正常投用的。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2009)第8.3.5條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25
|
涉及放熱反應的危險化工工藝生產裝置未設置雙重電源供電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UPS)的。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石油化工企業生產裝置電力設計技術規范》(SH3038)、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安全管理
|
26
|
未建立變更管理制度或未嚴格執行的。
|
《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四十一條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
27
|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罐區、倉庫等設施與周邊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的。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28
|
控制室或機柜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有門窗的。(2017年前必須整改完成)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第5.2.18條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29
|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30
|
危險化學品未按照標準分區、分類、分庫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種以及相互禁忌物質混放混存的。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
31
|
危險化學品廠際輸送管道存在違章占壓、安全距離不足和違規交叉穿越問題的。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32
|
光氣、氯氣(液氯)等劇毒化學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區域的。
|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3號)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33
|
動火作業未按規定進行可燃氣體分析;受限空間作業未按規定進行可燃氣體、氧含量和有毒氣體分析;以及作業過程無人監護的。
|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34
|
脫水、裝卸、倒罐作業時,作業人員離開現場或油氣罐區同一防火堤內切水和動火作業同時進行的。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35
|
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
36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
37
|
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有效監控的。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
38
|
未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第十六條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五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險化學品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39
|
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非防爆工具或電器的。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40
|
未在存在有毒氣體的區域配備便攜式檢測儀、空氣呼吸器等器材和設備或者不能正確佩戴、使用個體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七十九條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