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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準備指南
    信息來源:本站信息 發布時間:2020-6-29 瀏覽次數:165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指導危險化學品企業強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準備,提高應急管理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和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組織制定了《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準備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中央企業要切實抓好《指南》的實施工作,加強宣傳教育培訓,指導危險化學品企業全面掌握有關要求,認真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準備工作。

    二、危險化學品企業要認真組織開展學習,準確理解和認真落實《指南》的各項要素,針對本企業安全風險特點,全面加強應急準備工作,實現“救早救小”,堅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三、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學習《指南》不深入,貫徹落實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全面加強應急準備工作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

    附件: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準備指南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2019年12月26日

    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準備指南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有關文件(以下統稱現行法律法規制度),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經營、儲存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企業)依法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準備工作,也可作為各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準備工作的工具。

    本指南所稱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是指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應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

    第三條 依法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準備是危險化學品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重要內容。

    應急準備應貫穿于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各環節、全過程。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遵循安全生產應急工作規律,依法依規,結合實際,在風險評估基礎上,針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特點和危害,持續開展應急準備工作。

    第四條 應急準備內容主要由思想理念、組織與職責、法律法規、風險評估、預案管理、監測與預警、教育培訓與演練、值班值守、信息管理、裝備設施、救援隊伍建設、應急處置與救援、應急準備恢復、經費保障等要素構成。每個要素由若干項目組成。

    要素1:思想理念。思想理念是應急準備工作的源頭和指引。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生命至上、科學救援理念,樹立安全發展的紅線意識和風險防控的底線思維,依法依規開展應急準備工作。

    本要素包括安全發展紅線意識、風險防控底線思維、應急管理法治化與生命至上、科學救援四個項目。

    要素2:組織與職責。組織健全、職責明確是企業開展應急準備工作的組織保障。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應急管理機構,明確應急響應、指揮、處置、救援、恢復等各環節的職責分工,細化落實到崗位。

    本要素包括應急組織、職責任務兩個項目。

    要素3:法律法規。現行法律法規制度是企業開展應急準備的主要依據。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及時識別最新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有關文件,將其要求轉化為企業應急管理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檢測規范和管理工具等,依法依規開展應急準備工作。

    本要素包括法律法規識別、法律法規轉化、建立應急管理制度三個項目。

    要素4: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是企業開展應急準備和救援能力建設的基礎。危險化學品企業要運用底線思維,全面辨識各類安全風險,選用科學方法進行風險分析和評價,做到風險辨識全面,風險分析深入,風險評估科學,風險分級準確,預防和應對措施有效。運用情景構建技術,準確揭示本企業小概率、高后果的“巨災事故”,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準備工作。

    本要素包括風險辨識、風險分析、風險評價、情景構建四個項目。

    要素5:預案管理。針對性和操作性強的應急預案是企業開展應急準備和救援能力建設的“規劃藍圖”、從業人員應急救援培訓的“專門教材”、救援行動的“作戰指導方案”。危險化學品企業要組成應急預案編制組,開展風險評估、應急資源普查、救援能力評估,編制應急預案。要加強預案管理,嚴格預案評審、簽署、公布與備案;及時評估和修訂預案,增強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本要素包括預案編制、預案管理、能力提升三個項目。

    要素6:監測與預警。監測與預警是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預防與應急的重要措施。監測是及時做好事故預警,有效預防、減少事故,減輕、消除事故危害的基礎。預警是根據事故預測信息和風險評估結果,依據事故可能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圍、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確定預警等級,制定預警措施,及時發布實施。

    本要素包括監測、預警分級、預警措施三個項目。

    要素7:教育培訓與演練。教育培訓與演練是企業普及應急知識,從業人員提高應急處置技能、熟練掌握應急預案的有效措施。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對從業人員(包含承包商、救援協議方)開展針對性知識教育、技能培訓和預案演練,使從業人員掌握必要的應急知識、與崗位相適應的風險防范技能和應急處置措施。要建立從業人員應急教育培訓考核檔案,如實記錄教育培訓的時間、地點、人員、內容、師資和考核的結果。

    本要素包括應急教育培訓、應急演練、演練評估三個項目。

    要素8:值班值守。值班值守是企業保障事故信息暢通、應急響應迅速的重要措施,是企業應急管理的重要環節。危險化學品企業要設立應急值班值守機構,建立健全值班值守制度,設置固定辦公場所、配齊工作設備設施,配足專門人員、全天候值班值守,確保應急信息暢通、指揮調度高效。規模較大、危險性較高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應當成立應急處置技術組,實行24小時值班。

    本要素包括應急值班、事故信息接報、對外通報三個項目。

    要素9:信息管理。應急信息是企業快速預測、研判事故,及時啟動應急預案,迅速調集應急資源,實施科學救援的技術支撐。危險化學品企業要收集整理法律法規、企業基本情況、生產工藝、風險、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應急資源、應急預案、事故案例、輔助決策等信息,建立互聯共享的應急信息系統。

    本要素包括應急救援信息、信息保障兩個項目。

    要素10:裝備設施。裝備設施是企業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的“作戰武器”,是應急救援行動的重要保障。危險化學品企業應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和應急預案要求,配足配齊應急裝備、設施,加強維護管理,保證裝備、設施處于完好可靠狀態。經常開展裝備使用訓練,熟練掌握裝備性能和使用方法。

    本要素包括應急設施、應急物資裝備和維護管理三個項目。

    要素11:救援隊伍建設。救援隊伍是企業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的專業隊和主力軍。危險化學品企業要按現行法律法規制度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或者指定兼職救援人員、簽訂救援服務協議),配齊必需的人員、裝備、物資,加強教育培訓和業務訓練,確保救援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救援技能、防護技能、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

    本要素包括隊伍設置、能力要求、隊伍管理、對外公布與調動四個項目。

    要素12:應急處置與救援。應急處置與救援是事故發生后的首要任務,包括企業自救、外部助救兩個方面。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建立統一領導的指揮協調機制,精心組織,嚴格程序,措施正確,科學施救,做到迅速、有力、有序、有效。要堅持救早救小,關口前移,著力抓好崗位緊急處置,避免人員傷亡、事故擴大升級。要加強教育培訓,杜絕盲目施救、冒險處置等蠻干行為。

    本要素包括應急指揮與救援組織、應急救援基本原則、響應分級、總體響應程序、崗位應急程序、現場應急措施、重點監控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配合政府應急處置八個項目。

    要素13:應急準備恢復。事故發生,打破了企業原有的生產秩序和應急準備常態。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在事故救援結束后,開展應急資源消耗評估,及時進行維修、更新、補充,恢復到應急準備常態。

    本要素包括事后風險評估、應急準備恢復、應急處置評估三個項目。

    要素14:經費保障。經費保障是做好應急準備工作的重要前提條件。危險化學品企業要重視并加強事前投入,保障并落實監測預警、教育培訓、物資裝備、預案管理、應急演練等各環節所需的資金預算。

    要依法對外部救援隊伍參與救援所耗費用予以償還。

    本要素包括應急資金預算、救援費用承擔兩個項目。

    第五條 本指南依據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細化明確了應急準備各要素所有項目的主要內容,詳見附件《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準備工作表》。

    (一)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準備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要素及其項目、內容。附件所列要素及其項目、內容,是現行法律法規制度對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準備的最低要求。

    (二)危險化學品企業要結合企業實際,在現有要素及其項目下豐富應急準備內容。可根據實際需要,合理增加應急準備要素并明確具體項目、內容。

    (三)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加強法律法規制度識別與轉化,及時完善應急準備要素及其項目、內容和依據,保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準備持續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制度要求。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結合實際,建立健全應急準備工作制度,對本指南所提各項應急準備在企業應急管理中的實現路徑和方法進行固化,做到應急準備具體化、常態化。

    第六條 本指南是危險化學品企業依法開展應急準備工作的重要工具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培訓的重要內容。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全員培訓計劃,逐要素開展系統培訓。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定期開展多種形式、不同要素的應急準備檢查,并將檢查情況作為企業獎懲考核的重要依據,不斷提高應急準備工作水平。

    第八條 各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危險化學品企業上級公司(集團)可根據附件所列各要素及其項目、內容和依據,靈活選用座談、查閱資料、現場檢查、口頭提問、實際操作、書面測試等方法,對危險化學品企業應急準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本指南下列用語的含義:

    應急準備,是指以風險評估為基礎,以先進思想理念為引領,以防范和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為目的,針對事故監測預警、應急響應、應急救援及應急準備恢復等各個環節,在事故發生前開展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機制準備、資源準備等工作的總稱。

    風險評估,是指依據《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職業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等辨識各種安全風險,運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歷史數據、經驗判斷、案例比對、歸納推理、情景構建等方法,分析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事故形態及其后果,評價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事故預防和應急措施的過程。

    情景構建,是指基于風險辨識,分析和評價小概率、高后果事故的風險評估技術。

    附件: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準備工作表

    附件

    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準備工作表

    要素1:思想理念

    序號 項目 內容 依據
    1 安全發展紅線意識 1.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倡導生命至上、科學救援的應急救援理念,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 2.擺正應急管理與安全生產的關系,應急管理是安全生產的最后一道防線,應充分發揮預防、減少和消除事故等多種功能; 3.堅持“救早救小”原則,提高第一時間響應效率; 4.明確“救人”為應急救援的首要任務,在救援過程中,確保救援人員安全,遇到突發情況危及救援人員生命安全時,迅速撤出救援人員。 1.習近平總書記對全國安全生產監管監察系統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表彰大會(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指示。 2.黨的十九大報告有關要求。 3.《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有關要求。 4.《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號)三、進一步規范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四)確保安全有效施救。 5.《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 6.《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導則》(AQ/T 3052-2015)5.3.1.3。
    2 風險防控底線思維 1.堅持底線思維,制訂有效的防控措施,化解重大安全風險,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2.科學設定安全生產應急工作指標。 1.黨的十九大報告有關要求。 2.《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七)健全責任考核機制。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條。 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

    要素1:思想理念 (續)

    序號 項目 內容 依據
    3 應急管理法治化 1.依法依規建立健全各項應急管理制度; 2.依法依規開展各項應急工作。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條。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 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四條。
    4 生命至上科學救援 1.深入開展風險評估,通過風險辨識、分析、評價,掌握事故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2.強化事故現場處置,賦予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使其在遇到險情或事故征兆時能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 3.在行動前要了解有關危險因素,明確防范措施,科學組織救援,積極搜救遇險人員。遇到突發情況危及救援人員生命安全時,救援隊伍指揮員有權作出處置決定,迅速帶領救援人員撤出危險區域,并及時報告指揮部; 4.各種預案具有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5.各項應急準備措施落實到位。 1.《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17.完善企業應急預案。 2.《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號)三、進一步規范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四)確保安全有效施救。 3.《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八條。 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五條、第六條。 5.《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七條、第十條。 6.《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科學施救提高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水平的指導意見》(安監總應急〔2012〕147號)(八)完善安全生產應急響應機制、(十四)加強應急預案與演練工作、(十五)加強高危行業企業相關人員的培訓教育。

    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準備工作表

    要素2:組織與職責

    序號 項目 內容 依據
    1 應急組織 1.設置負有應急管理職責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負有應急管理職責的專職安全生產人員; 2.中央企業應當按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明確本企業應急管理的綜合協調部門和各類突發事件分管部門的職責; 3.規模較大、危險性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成立應急處置技術組,實行24小時應急值班; 4.建立包括工藝、設備、電氣、消(氣)防、安全、環保等專業的應急專家庫,為處置突發事件提供技術支撐。 1.《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六)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第二十一條。 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四條、十四條。 4.《中央企業應急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31號)第十一條。 5.《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 33000-2016)5.6.1.1 應急救援組織。 6.《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13)6.8.2。7.《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科學施救提高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水平的指導意見》(安監總應急〔2012〕147號)(八)完善安全生產應急響應機制。 8.《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二十六)提高應急響應能力。
    2 職責任務 1. 建立健全各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 2.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 3.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要技術負責人負有安全生產技術決策和指揮權; 4.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5.在應急制度、預案中對組織機構、人員及職責進行明確規定。 1.《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六)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 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四條。 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五條。 5.《中央企業應急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31號)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準備工作表

    要素3:法律法規

    序號 項目 內容 依據
    1 法律法規識別 1.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管理制度,明確主管部門,確定獲取的渠道、方式; 2.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有效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3.建立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清單和文本數據庫,并及時更新。 1.《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 33000-2016)5.2.1 法規標準識別。2.《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安監總管三〔2011〕93號)要素一。
    2 法律法規轉化 1.將識別出的應急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轉化為企業應急管理制度、工作措施或工作任務等; 2.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1.《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 33000-2016)5.2.1 法規標準識別。 2.《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安監總管三〔2011〕93號)要素四。
    3 建立應急管理制度 1.應建立健全應急值班值守、信息報告、應急投入、物資保障、人員培訓及預案管理(定期評估、修訂、備案、公布)等應急救援管理制度,應明確并公示本企業應急領導小組及聯系方式等信息; 2.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及有關標準、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3.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的有關制度和記錄:物資清單、物資使用管理制度、物資測試檢修制度、物資租用制度、資料管理制度、物資調用和使用記錄、物資檢查維護、報廢及更新記錄。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五條、第十四條。 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三十五條。 3.《中央企業應急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31號) 第十四條。 4.《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要求》(GB30077-2013)9.1。 5.《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管理人員培訓及考核要求》(AQ/T3043-2013)4 培訓要求。 6.《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安委辦〔2010〕25號)(十五)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應急工作法制建設。 7.《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安監總管三〔2011〕93號)要素四。

    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準備工作表

    要素4:風險評估

    序號 項目 內容 依據
    1 風險辨識 運用標準比對(如《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檢查表、風險矩陣等方法,辨識危險有害因素、風險源、可能的事故及原因、后果等。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五條。 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十條。 3.《中央企業應急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31號) 第十四條。 4.《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13)4.4風險評估。 5.《風險管理 原則與實施指南》(GB/T24353-2009)5.3風險評估。 6.《風險管理 風險評估技術》(GB/T27921-2011)6風險評估技術的選擇。
    2 風險分析 根據風險分析的目的、獲得的信息數據和資源,采用定性、定量或定性、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對辨識出的風險后果的嚴重性、發生的可能性進行分析,為風險評價和應對提供支持。 一般情況下,首先采取定性分析,初步了解風險等級和揭示主要風險。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五條。 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十條。 3.《中央企業應急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31號) 第十四條。 4.《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13)4.4風險評估。 5.《風險管理 原則與實施指南》(GB/T24353-2009)5.3風險評估。
    3 風險評價 1.確定風險等級,根據可接受風險程度,提出針對性的風險防控措施; 2.通過定量風險分析確定的重大危險源的個人和社會風險值,不得超過《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中可容許風險限值標準,超過個人和社會可容許風險限值標準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降低風險措施。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五條。 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十條。 3.《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第十四條。 4.《中央企業應急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31號) 第十四條。 5.《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13)4.4風險評估。 6.《風險管理 原則與實施指南》(GB/T24353-2009)5.3風險評估。
    4 情景構建 運用情景構建技術,準確揭示本企業小概率、高后果的“巨災事故”。 《風險管理 風險評估技術》(GB/T27921-2011)附錄B(資料性附錄)風險評估技術B.4情景分析。

    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準備工作表

    要素5:預案管理

    序號 項目 內容 依據
    1 預案編制 1.企業應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專家參加。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 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九條、第三十五條 。 3.《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估指南》(AQ/T 9011—2019)5.1。
    2.確定應急預案編制原則與要點: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七條。
    3.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2)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3)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4)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5)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6)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7)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8)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八條。

    要素5:預案管理(續)

    序號 項目 內容 依據
    1 預案編制 4.編制單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 第十條。
    5.應急預案體系應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 (1)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2)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并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 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科學施救提高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水平的指導意見》(安監總應急〔2012〕147號)(十四)加強應急預案與演練工作。
    6.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程序、體系構成以及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和附件的主要內容應符合有關要求。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 2.《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13) 5 應急預案體系、6 綜合應急預案主要內容、7 專項應急預案主要內容、8 現場處置方案主要內容。

    要素5:預案管理(續)

    序號 項目 內容 依據
    1 預案編制 7.預案附件。 (1)應急預案附件內容至少包括通訊錄、應急物資裝備清單、規范化格式文本、關鍵的路線、標識和圖紙、有關協議或備忘錄等信息; (2)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十六條。 2.《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13)9附件。 3.《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安監總廳應急〔2009〕73號) 附件5。
    8.預案銜接。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1.《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17.完善企業應急預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 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八條、 第十八條。 4.《中央企業應急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31號)第十四條。
    2 預案管理 1.預案評審。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 第二十一條。
    2.預案評審人員要求。 (1)評審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2)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 第二十二條。
    3.預案簽署、公布與發放。 (1)應急預案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 (2)向本單位人員公布; (3)應急預案發放至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4)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五條。 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 第二十四條。

    要素5:預案管理(續)

    序號 項目 內容 依據
    2 預案管理 4.預案備案。 (1)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2)應急預案修訂后,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條。 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七條。 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4.《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9號修正)第二十一條。
    5.預案評估。 (1)應急預案應每三年進行一次評估; (2)結合本單位部門職能和分工,成立以單位相關負責人為組長,單位相關部門人員參加的應急預案評估組,明確工作職責和任務分工,制定工作方案。評估組成員人數一般為單數; (3)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4)應急預案評估結束后,評估組成員溝通交流各自評估情況,對照有關規定及相關標準,匯總評估中發現的問題,并形成一致、公正客觀的評估組意見,在此基礎上組織撰寫評估報告; (5)評估要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三十五條。 2.《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估指南》(AQ/T 9011—2019)5.1成立評估組、5.4評估報告編寫。
    6.預案修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及時修訂相關預案并歸檔: (1)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3)安全生產面臨的事故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的; (6)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六條。 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三十六條。 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基本規范》(AQ/T 9007-2019)9.1應急預案修訂完善。
    3 能力提升 在全面調查和客觀分析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狀況基礎上,開展應急能力評估,并依據評估結果,完善應急保障措施,提高應急保障能力。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13)4.5應急能力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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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素6:監測與預警

    序號 項目 內容 依據
    1 監測 1. 結合生產工藝和事故風險,建立健全基于過程控制系統、安全儀表系統、災害報警系統的監測預報系統,科學設置監測預報參數,并結合系統數據異常情況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預報; 2. 重大危險源和關鍵部位的監測監控信息要接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警示信息及時處置,并保證系統正常運行。 1.《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第九條。 2.《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第十三條。 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科學施救提高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水平的指導意見》(安監總應急〔2012〕147號)(十三)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及預警預報工作。 4.《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應急管理部關于加快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19〕11號)三、建設內容(一)危險化學品企業、化工園區建設完善監測監控系統。
    2 預警分級 一般情況下,按照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在事故情形簡單、嚴重程度較小等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調整分為兩個或三個等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二條。 2.《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3.1.1預警級別和發布。
    3 預警措施 1.按照不同預警等級,分別采取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2.一旦重大危險源發生事故,要立即向事故區域發出預警,迅速疏散危險區域有關人員,調動應急力量快速處置,做到提前預警、提前防范、提前處置。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科學施救提高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水平的指導意見》(安監總應急〔2012〕147號)(十三)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及預警預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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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素7:教育培訓與演練

    序號 項目 內容 依據
    1 應急教育培訓 1.企業應制定應急教育培訓計劃與目標,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應急知識,掌握風險防范技能和事故應急措施。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 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十五條。 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三十一條。 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科學施救提高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水平的指導意見》(安監總應急〔2012〕147號)(十五)加強高危行業企業相關人員的培訓教育。 5.《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十三五”規劃》(安監總應急〔2017〕107號)三、主要任務(六)強化應急管理培訓宣教。
    2教育培訓內容。 (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風險評估、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2)危險化學品基礎知識,必要的應急知識、風險防范技能和事故應急措施; (3)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應用。 1.《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二十一)強化企業預防措施。 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三十條。 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三十一條。 4.《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管理人員培訓及考核要求》(AQ/T3043-2013) 4培訓要求、5培訓內容。
    3.培訓考核與建檔。 (1)對參加培訓的人員進行評估考核,包括基礎知識考核、實際應用能力考核和再培訓考核; (2)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三十一條。 2.《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管理人員培訓及考核要求》(AQ/T3043-2013)6 考核標準。

    要素7:教育培訓與演練(續)

    序號 項目 內容 依據
    2 應急演練 4.應急演練。 (1)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2)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3)開展多種形式的演練。按照演練內容分為綜合演練和單項演練,按照演練形式分為現場演練和桌面演練,不同類型的演練可相互組合; (4)基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和應急指揮“一張圖”,開展信息化條件下的應急演練。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八條。 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根據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正)第三十三條。 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基本規范》(AQ/T 9007-2019)4.2 應急演練分類。
    3 演練評估 5.演練評估。 (1)演練設置評估組,由應急管理方面專家和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或相關方代表組成; (2)評估組編寫評估方案和評估標準; (3)評估人員應經過相關培訓; (4)演練現場評估工作結束后,評估組針對收集的各種信息資料,依據評估標準和相關文件資料對演練活動全過程進行科學分析和客觀評價,并撰寫演練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向所有參演人員公示。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評估規范》(AQ/T 9009-2015) 4.5評估組、5.5編寫評估方案和評估標準、5.6培訓評估人員、7.4編制演練評估報告。 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基本規范》(AQ/T 9007-2019) 8.1評估。 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科學施救提高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水平的指導意見》(安監總應急〔2012〕147號)(十二)加強事故救援的總結評估工作。
    6.持續改進。 (1)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根據演練評估報告中對應急預案的改進建議,按程序對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2)根據演練評估報告中提出的問題和建議,明確整改措施和時限,對應急管理工作進行持續改進。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基本規范》(AQ/T 9007-2019) 9.1應急預案修訂完善、9.2應急管理工作改進。 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評估規范》(AQ/T 9009-2015) 7.5整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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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素8:值班值守

    序號 項目 內容 依據
    1 應急值班 1.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明確24小時應急值守電話。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十四條。 2.《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T 29639-2013)6.4.2信息報告。
    2.規模較大、危險性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成立應急處置技術組,實行24小時應急值班。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十四條。
    2 事故信息接報 1.明確事故信息接收、通報程序和責任人; 2.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3.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4.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 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二條。 3.《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13) 6.4.2信息報告。
    3 對外通報 明確事故發生后向本單位以外的有關部門或單位通報事故信息的方法、程序和責任人。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T 29639-2013 )第6.4.2信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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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素9:信息管理

    序號 項目 內容 依據
    1 應急救援信息 1.有關生產工藝信息。 1.《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第十三條。 2.《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13)8.3(b)現場應急處置措施。
    2.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1.《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第十三條。 2.《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內容和項目順序》(GB/T16483-2008)3.5提供物質綜合性信息。
    3.應急預案、專業應急隊伍、兼職應急隊伍、應急專家及其他信息。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13)6.8.2應急隊伍保障、6.8.4其他保障。
    2 信息保障 1.建立有線與無線相結合的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事故應對工作的通信暢通; 2.堅持信息暢通、協同應對的原則,保證與救援各方實時傳輸語音、視頻、文字、數據等信息,與外部救援力量順暢協同應對。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十三條。 2.《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導則》(AQ/T 3052-2015)4 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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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素10:裝備設施

    序號 項目 內容 依據
    1 應急設施 1.消防設施。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等標準,配備移動、固定消防設施,并依據企業的規模、火災危險性、固定消防設施的設置情況,以及鄰近單位消防協作條件等因素確定消防執勤站級別和車輛、裝備。 1.《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2008,2018年版)8.2消防站。 2.《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HG20571-2014 )7.4消防站。
    2.氣防設施。 (1)大量生產、儲存和使用有毒有害氣體并危害人身安全的化工企業應設置氣體防護站; (2)氣體防護站應按《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規定進行建設,足額配備氣體防護裝備和人員; (3)生產、儲存和使用氯氣、氨氣、光氣、硫化氫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企業,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設立氣體防護站(組)。 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9號修正)第二十一條。 2.《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HG20571-2014)7.3氣體防護站。
    3.防塵防毒、防化學灼傷設施。在液體毒性危害嚴重的場所、具有化學灼傷的作業場所,應設置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護措施,洗眼器、淋洗器的服務半徑不應大于15米。 《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HG20571-2014)5.1.6、5.6.5。
    4.緊急切斷設施。對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設置緊急切斷裝置;毒性氣體的設施,設置泄漏物緊急處置裝置。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第十三條。
    5.應急事故池。有滿足事故狀態下臨時貯存廢水、防止漫流的應急事故池。 《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09)6.6事故應急措施。
    2 應急物資裝備 1.根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進行配置,按照《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要求》(GB 30077)配備相應應急物資; 2.生產、儲存和使用氯氣、氨氣、光氣、硫化氫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企業,還應當配備至少2套以上全封閉防化服。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 2.《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9號修正)第二十一條。 3.《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要求》(GB 30077-2013)。
    3 維護管理 建立應急設施和物資裝備的管理制度和臺賬清單,按要求經常性維護、保養,確保完好。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 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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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素11:救援隊伍建設

    序號 項目 內容 依據
    1 隊伍設置 1.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2.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中小型企業或者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且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3.工業園區、開發區等產業聚集區域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 2.《消防法》第三十九條。 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十條。
    2 能力要求 應急救援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技能、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十一條。 2.《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管理人員培訓及考核要求》(AQ/T3043-2013 )6 考核標準。 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礦山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骨干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安監總應急〔2009〕126號)三、建設任務(二)隊伍素質。
    3 隊伍管理 1.應制定應急救援人員教育培訓計劃,使其熟練掌握本企業應急處置程序和自救互救常識,避免盲目指揮、盲目施救。按照《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管理人員培訓及考核要求》(AQ/T3043-2013),對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進行教育培訓。 1.《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管理人員培訓及考核要求》(AQ/T3043-2013) 5培訓內容。 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科學施救提高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水平的指導意見》(安監總應急〔2012〕147號)(十五)加強高危行業企業相關人員的培訓教育。
    2.根據企業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定期組織訓練,并經常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要素11:救援隊伍建設(續)

    序號 項目 內容 依據
    3 隊伍管理 3.應加強戰訓管理(含演練、技戰術研究),開展形式多樣的應急演練,掌握處置要點,優化處置方案。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評估規范》(AQ/T 9009-2015)附錄A實戰演練評估。 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科學施救提高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水平的指導意見》(安監總應急〔2012〕147號)(十四)加強應急預案與演練工作。
    4. 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十四條。
    4 對外公布與調動 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2.應急救援隊伍接到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救援命令或者簽有應急救援協議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救援請求后,應當立即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準備工作表

    要素12:應急處置與救援

    序號 項目 內容 依據
    1 應急指揮與救援組織 1.明確應急組織形式及組成單位或人員及其職責。應急組織機構根據事故類型和應急工作需要,可設置相應的應急工作小組,并明確各小組的工作任務及職責; 2.救援隊伍指揮員應當作為指揮部成員,充分運用應急指揮“一張圖”等信息化手段參與制訂救援方案等重大決策。 1.《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號)三、進一步規范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四)確保安全有效施救。 2.《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13) 6.3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7.2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8.2應急工作職責。 3.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二十條、二十一條。
    2 應急救援基本原則 1.堅持救人第一、防止災害擴大的原則。在保障施救人員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救人搶險; 2.堅持統一領導、科學決策的原則。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具體處置,重大決策由總指揮部決定; 3.堅持信息暢通、協同應對的原則。總指揮部、現場指揮部與救援隊伍應保證實時互通信息,與外部救援力量協同應對; 4.堅持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的原則; 5.在救援過程中,有關單位和人員應考慮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導則》(AQ/T 3052-2015)4 基本原則。
    3 響應分級 針對事故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對事故應急響應進行分級,明確分級響應的基本原則。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13)6.5.1響應分級。
    4 總體響應程序 根據事故級別和發展態勢,明確應急指揮機構啟動、應急資源調配、應急救援、擴大應急等響應程序。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13)6.5.2響應程序。

    要素12:應急處置與救援(續)

    序號 項目 內容 依據
    5 崗位應急程序 根據可能發生的事故及現場情況,明確事故報警、各項應急措施啟動、應急救護人員的引導、事故擴大及同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銜接的程序。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13) 8.3應急處置。
    6 現場應急措施 1.針對可能發生的火災、爆炸、危險化學品泄漏等事故,從警戒隔離、人員救護與防護、遇險人員救護、公眾安全防護、裝備物資正確選用、工藝操作配合、現場監測、洗消、現場清理等方面制定明確的應急處置措施; 2.遇到突發情況危及救援人員生命安全時,救援隊伍指揮員有權作出處置決定,迅速帶領救援人員撤出危險區域,并及時報告指揮部。 1.《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13) 8.3應急處置。 2.《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導則》(AQ/T 3052-2015)5.2警戒隔離、5.3人員防護與救護、5.4現場處置、5.5現場監測、5.6洗消、5.7現場清理。
    7 重點監控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 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企業要針對本企業安全生產特點和產品特性,從完善安全監控措施、加強個體防護等方面,提升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能力。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1〕142 號)有關要求及附件《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 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12 號)附件2《第二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
    8 配合政府應急處置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并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準備工作表

    要素13:應急準備恢復

    序號 項目 內容 依據
    1 事后風險評估 1.排查、消除現場事故隱患; 2.排查、消除現場次生、衍生事故風險。 1.《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二十二)建立隱患治理監督機制。 2.《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號)四、加強事故應急處置相關工作(四)穩妥做好善后處置工作。 3.《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八條。
    2 應急準備恢復 維護、補充、更新裝備、物資,休整隊伍,恢復到正常應急準備狀態。 1.《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號)四、加強事故應急處置相關工作(四)穩妥做好善后處置工作。 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十三條。 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科學施救提高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水平的指導意見》(安監總應急〔2012〕147號)(七)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體系。
    3 應急處置評估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應當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評估,并在事故調查報告中作出評估結論。在事故救援結束后應當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總結。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二十七條。 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暫行辦法》(安監總廳應急〔2014〕95號)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準備工作表

    要素14:經費保障

    序號 項目 內容 依據
    1 應急資金預算 1.企業年度預算中應包含應急教育、培訓、演練,應急裝備與設施檢測、維護、更新,應急物資、器材采購等有關應急資金預算; 2.企業應急資金使用計劃應包括應急準備項目資金詳細計劃; 3.企業應制定應急資金使用的進度安排。 1.《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安委辦〔2010〕25號)(十七)研究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應急工作政策措施。 2.《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財企〔2012〕16號)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
    2 救援費用承擔 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救援命令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耗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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